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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監督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憲法監督,是指對有關涉憲活動實行的全面監督。就監督主體來說,除了憲法監督的專職機關以外,還包括其他國家機關、政黨、人民團體、群眾組織以及公民。就監督對象來說,既包括國家機關的立法活動、行政活動、司法活動,也包括公民個人的活動以及政黨、人民團體、群眾組織的活動。狹義的憲法監督,是指依法負有憲法監督職能的機關對立法活動和行政活動所實施的監督。 由于歷史的、現實的條件不同,不同國家的憲法監督機關各有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種類型:(1)由立法機關監督憲法的實施。這些國家由立法機關解釋法律,監督憲法的實施,審查法律、法規和行政措施是否違憲。(2)由司法機關監督憲法的實施。這些國家由法院解釋憲法,審查法律是否違憲。(3)由專門機構監督憲法的實施。這些國家設立專門機構,如憲法委員會、憲法法院等,履行解釋憲法、監督憲法實施的職責。憲法監督機構不同,監督方式也相應地有所不同。由立法機關監督憲法實施的,主要采取書面審查和規范審查的方式。在這種體制下,立法機關可以自己主動審查,也可以應請求進行審查,主要是審查法律規范的內容。由司法機關監督憲法實施的,憲法監督方式與普通法院的訴訟方式相同,既是依請求的被動式審查,又是個案審查。由專門機構監督憲法實施的,憲法委員會或者憲法法院的監督方式各有不同。法國的憲法委員會實行的是事前監督制;憲法法院的監督方式沒有統一的模式,有的實行事后監督制,有的實行事前監督制。 我國是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通過選舉自己的代表組成人民代表大會來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力,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因此,在憲法監督制度的設計上,我國既不像普通法系國家那樣,由司法機關行使憲法監督權,也不同于大陸法系國家,由專門的憲法監督機構來行使憲法監督權。我國實行的是由國家權力機關監督憲法實施的體制,監督憲法實施的權力屬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 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憲法的實施。這項監督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保證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同憲法不相抵觸,全國人大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不適當的法律和決定。二是,對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進行監督,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三是,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和司法解釋進行監督。四是,對省級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進行監督,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和批準的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憲法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的遵守和執行。 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對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監督是通過備案審查的方式進行的。 備案。備案就是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在公布后的一定期限內,由制定機關報送全國人大常委會存檔備查。備案是對上述規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憲法進行監督的基礎性工作。根據立法法的規定,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應當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內按照下列規定報有關機關備案:行政法規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由省、自治區的人大常委會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自治州、自治縣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常委會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審查。審查分為主動審查和被動審查兩種。主動審查就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報送備案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是否同憲法相抵觸進行審查,一般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秘書局將備案的規范性文件分送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由相關的專門委員會對報送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進行審查;審查意見反饋給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秘書局,然后由秘書局以常委會辦公廳的名義反饋給制定機關。另一種是被動審查。被動審查有兩種啟動機制,一種是由法定機關提出審查要求。立法法規定,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常委會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的,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要求,由常委會工作機構分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另一種是由法定機關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提出審查建議。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常委會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的,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建議,由常委會工作機構進行研究,必要時,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應當在收到需要審查的規范性文件后三個月內書面提出審查意見。認為需要審查的規范性文件同憲法或者法律不相抵觸的,可書面告知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由辦公廳負責告知提出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的單位或個人。認為需要審查的規范性文件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也可以由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召開聯合審查會議,要求制定機關到會說明情況,再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制定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見,并向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反饋。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查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而制定機關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員長會議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和予以撤銷的議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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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對憲法的實施予以監督的制度。我國是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