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心網友
自然法作為一個比較明確的概念以及以此建構的學說,卻肇始于斯多葛學派。斯多葛學派是在希臘的斯多葛學派的創始人芝諾及其追隨者把“自然”這一要領置于他們的思想體系中心。他們所說的“自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自然界,而是某種和諧的秩序;不僅是事物的秩序,也是人的理性。人的理性是自然的一部分,理性支配宇宙,人作為宇宙的一部分也受理性的支配。理性是適用于所有的人并使所有的人能夠平等地、協調地生活在一起的支配原則。因此,按照理性去生活,就是自然地生活。自然法就是理性法。它構成了現實法和正義的基礎。斯多葛學派還主張,一切人都是平等的,即使人們的地位、天賦和財富等方面不可避免地存在著差別,但人人至少都有要求維護人的尊嚴的起碼權利,正義要求法律應當認可這些權利并保護這些權利。這種認識和觀念構成了西方法律傳統活力的基因。對此哲學家羅素曾評價說:斯多葛學派的倫理觀、知識觀、自然法和自然權利說在西方的影響深遠,“象16、17、18世紀所出現的那種天賦人權的學說也是斯葛學派的復活,盡管有著許多重要的修正。”英國法學家享理 梅因曾說:“我找不出任何理由,為什么羅馬法律優于印度法律,假使不是‘自然法’的理論給了它一種與眾不同的優秀典型。”。
熱心網友
是古典哲學學派! 這個網站可能對你有用!你自己看看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