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乙兩公司因債權債務糾紛,甲公司起訴到法院。一審人民法院判決乙公司向甲公司償還欠款10萬元。乙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于2002年4月10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后因乙公司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甲公司于2002年10月20日向二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二審法院受理了申請,隨即電話通知乙公司的開戶銀行凍結乙公司的帳戶中20萬元存款。問:本案的執行過程中存在哪些問題?

熱心網友

1.應當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因此本案的申請執行的期限應當為六個月,甲的申請顯然已超出了期限。3.人民法院決定凍結、劃撥存款,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本案的電話通知方式顯然不妥。4.人民法院查詢、凍結、劃撥存款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而本案中乙公司欠款10萬,卻被凍結了20萬,也是不對的。

熱心網友

對于,法院強制執行是可以的,但像你說的這個情況,法院有違法情況在里面,不知道你有沒有注意到,做為法院查封或是凍結必須是書面形式,不可能是一個電話就行了,這是誰給他的權利.我個人見意向高級人民法院提起審訴,或是向檢察院提起抗訴,因為他本身有不合法的程序在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