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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規定: 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八十三條規定: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根據以上規定,國家高級干部接受賄賂10萬元以上可能被判處死刑,但并非達到10萬元就判處死刑,一般在各省市自治區高級法院會制定一個內部掌握的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標準,這樣也便于級別管轄,但各省的標準又有所不同。象山東省判處死刑的標準可能一般掌握在100萬元,但也不是到了這一標準就一定判處死刑,判案時還要考慮到是否有悔罪、立功、退贓情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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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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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單純以數額為標準,雖然數額很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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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高級干部的判刑,法律沒這方面的具體標準。主要是看他上層的意思,由他們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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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腐敗屬于經濟犯罪,一般沒有什么標準,除非情節特別嚴重,數額特別巨大,影響特別惡劣的才判處死刑,比如說原江西省副省長胡長清一案內部規定,部級干部貪污受賄少于50萬一般不與處罰!需要說明的是部級干部,我們老師的朋友的朋友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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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你看參照一些歷史上同類現象,其實"古今一也",高級別的貪官落網大多是政治斗爭中的犧牲品.歷史上"富可敵國"的寵臣還少嗎?貪與不貪并不是栽跟頭的主要原因,主要還是是不是站對了政治立場.推薦,那個高官沒有所謂的"門人"和"胞衣奴才",連皇上也不例外,他們不貪拿什么孝敬自己的"主子",然而有的步步高升,有的則鋃鐺入獄.至于是死刑還是死緩都是政治需要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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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少無所謂,關鍵是影響的大小,民憤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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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不上大夫,很少判決死刑的了。除極少數外胡長清之流搞不清狀況的,一般都會留一條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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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少了才判刑,越多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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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數額是一回事 ,關鍵還要看自己的 后臺有多硬!這一點很重要,沒有強硬的后臺要是被查到了,那你就自認倒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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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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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這方面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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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象沒有死刑的 看來是有必要實施民主路線了 讓人民來投票 否則那些貪官污使太猖狂不把百姓放在眼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