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最近準備從重慶搬遷到廣州,至此因為不少家在重慶的不愿到廣州去。勞動合同又是一年一簽,到12月合同都到期。公司擬對不到廣州去的職員不再續簽合同,也沒有任何補償。這些不愿意去的員工有3-8年的工齡。他們把最好的青春都留在了該公司,公司這樣對他們,豈不是很冤!另外要說明一點的是:該公司將終止現有公司名稱的使用,搬遷到廣州是以新的公司名稱出現的。現有公司名稱下正進行資產評估。據說是以現有公司名稱下的所有債權債務全部轉移到新公司名稱下的方式進行。1.請問從勞動法規方面有這樣的保護條列嗎?2.有同事正處于懷孕5個月的時期,她應該得到怎樣的補償?3.

熱心網友

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是不能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合同期自然延續到這三期結束。勞動合同到期或者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終止企業不發給經濟補償金。至于公司名稱的變更不應影響你的權利。你要注意在公司工作的幾年里各項社會保險是否按時交納。在雙方發生爭議時要在60天內進行仲裁。發現公司違反勞動法的行為要及時(兩年內)向勞動保障部門舉報。各地的勞動保障部門有咨詢電話和投訴舉報電話,你可向他們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