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氣開通費用應不應該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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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陽律師回復:不應該交。 水,電,氣,暖道路屬于基礎設施,是商品住房必須配備的,開發項目的費用是開發商向有關部門應交的,而不是替買房者代交的,交清房款后再交基礎設施費屬于重復收費。 國家計委和財政部要求各地整頓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取消未按規定審批權限批準設立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取消與城市基礎設施配套重復收取的水,電,氣,熱道路以及其他各種名目的專項配套費,對在住房開發建設中經營燃氣,自來水,電力,電話,有線或光纜電視工程的壟斷企業的價格行為要進行嚴格規范,堅決查處壟斷企業強制推銷商品和服務及強制收費的價格違法行為,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組織價格,財政等有關部門,對公布取消的收費項目和降低的收費標準進行檢查,對不按規定取消收費,降低收費標準或變相繼續收費的要依照有關規定從嚴查處;對有關責任人要按照《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處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