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文本的甲方蓋的是用人單位上級的公章,這樣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工作中發現某基層單位勞動合同文本上,蓋的是其上級部門的公章,而不是用人單位的公章。問其緣由,是上級部門為集中辦理勞動鑒證,代替基層而為之。這樣做是否違反勞動法?簽勞動合同對法人單位的級別是否有規定?

熱心網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第十七條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趧雍贤婪ㄓ喠⒓淳哂蟹杉s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既然勞動法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合同,而且雙方必須對此承擔法律義務,那么簽訂合同的雙方必須是能夠履行該合同義務的單位或個人,如果你所說的該基層單位具有獨立的履行法律義務的能力,那么它與聘請的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當然應該由該基層單位在勞動合同上蓋章。上級部門只是業務指導部門,你未與該部門建立勞動從事關系,那么該合同就是無效。如果該基層單位并無獨立的履行法律義務的能力,比如說該基層單位只是某總公司的一個辦事處,它只是一個不具備獨立責任能力的分支機構,那么你應聘的應該是該總公司,與你建立勞動關系的也是總公司,所以其上級單位即總公司蓋章的勞動合同則應該是有效的。但你說的上級單位是為了合同鑒證而代替基層單位蓋章的話,對于勞動合同的鑒證問題,是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集中負責,你現在的基層用人單位也可以將勞動合同送交勞動行政部門鑒證,并不能因為這個原因就由非與你建立勞動關系的單位來代替用人單位對該勞動合同進行蓋章,那唯一的可能就是該基層單位確實沒有獨立的資格,那由上級單位也是合法的,如果不存在這種情況,那就可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對此事進行反映,改正該基層單位的做法,保護你的合法權益。另外再說明一下,勞動法并未規定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的級別。只要經過合法成立的用人單位,那都應該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熱心網友

這種行為違反了勞動法,勞動合同的雙方應該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

熱心網友

那樣其實挺好的.單位有事了可以再往上找啊!那個上級想不認帳都不行的.

熱心網友

沒有明確的規定。一般而言,上級單位制作勞動合同是可以的,尤其是國有企業很多都是這樣。如果,某基層單位是非法人資格的單位,那么其與雇員必須由上級單位進行簽訂勞動合同(比如某公司的駐外辦事處的雇員,就必須是派出的那個公司進行簽訂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