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朋友幫幫忙,家里2老去逝一個,沒立遺囑,家里遺產應該怎么分?老人有5個子女,1個兒子,4個女兒,老爺子先去逝了,最小的女兒想獨吞老人的所有財產,老太太,對兒子,二女兒有偏見,大女兒嫁到了外地,三女兒說您的財產我一分不要,老太太一心只對小女兒好,做什么事都護著他們,說他們好,想把家里所有的財產都給小女兒,跟著小女兒過。老倆口本有一套三居室(2樓),一套兩居室(6樓),兩居室給兒子住著,三居室自己住,老爺子去了后,老太太想把房賣了,把錢給小女兒讓他買房,小女兒還說,到時候媽住我家東西都跟著走。老人其它的4個兒子肯定不干,同樣都付出了,都對老人挺孝順的,為什么財產全都給他?請問,老太太是否能把所有的財產都給小女兒,這樣合理,合法嗎?

熱心網友

房子屬于老兩口的共同遺產,如果老爺子死了,且沒有遺囑,那房產一半歸母親,另一半作為遺產由法定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老母親及五個子女平分,三女兒自愿放棄遺產,那就由老母親及四個子女平分。對父母盡贍養義務多的可多分,少的可以少分。如果老爺子有遺囑的,那按遺囑執行。老母親只能處分屬于她那份的房產的份額,另外的份額如果要賣,必須征得其他子女的同意。在老太太過世后,如果立了遺囑,她的房產份額歸小女兒,只要該遺囑經證明是老太太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根據繼承法中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的原則,那么她的房產份額就全部歸小女兒,不須征得其他子女的同意。

熱心網友

你父母的財產分成兩份,拿出一份由你母親和五個子女分。

熱心網友

遺產是公民除了夫妻共同財產后剩下的合法收入,老太太應該沒有權處理這份遺產,除非老人有遺書,規定應該怎么公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