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休息不給工資是否合理

熱心網友

:   您好,據您所述情況,根據《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2號) 的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工商戶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本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制定本單位的工資支付制度;制定工資支付制度應當征求工會或者職工代表的意見,并向本單位的全體勞動者公布。工資支付制度應當主要規定下列事項: (一)工資支付的項目、標準和形式;(二)工資支付的周期和日期; (三)工資扣除事項。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標準;工資標準可以根據勞動者所在崗位或者所從事的工作確定。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扣除勞動者工資。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事項外,用人單位扣除勞動者工資應當符合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本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有權向勞動保障部門舉報,也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 (一)未按照約定支付工資的; (二)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的; (三)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資的; (四)拒不支付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的; (五)違反工資支付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與勞動者發生有關工資支付爭議申請仲裁的,由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受理并依法裁決;對其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全額支付勞動者應得工資,同時支付所欠工資25%的補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的; 有前款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責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所欠工資數額與25%補償金總和的二倍以內賠償金。   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第423號令)的規定:  第二條 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進行勞動保障監察,適用本條例。  第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第十三條 對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由用人單位用工所在地的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2005年3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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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休息不給工資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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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不合理,這是國家的法定假日,告他去,準贏。(七天之內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