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糾紛案件中常看到這樣的說詞,以職業病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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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目錄 鑒定需有關部門確診凡確診患有職業病的職工,享受國家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或職業病待遇)。此外,從事有害作業的職工,因按規定接受職業性健康檢查所占用的工作時間,應按正常出勤處理。如職業病防治機構(或診斷組)認為需要住院作進一步檢查時,不論其最后是否診斷為職業病,在此期間可享受職業病待遇。補充問:何為職業病?   答: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問:如何申請職業病診斷?   答:勞動者可以選擇用人單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提出申請。申請職業病診斷時應當提供:(一)職業史、既往史(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四)工作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五)診斷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關材料。用人單位和有關機構應當按照診斷機構的要求,如實提供必要的資料。沒有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或者健康檢查沒有發現異常的,診斷機構可以不予受理。 ●問:如何申請職業病鑒定?   答: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做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負責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首次鑒定。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原鑒定機構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省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為最終鑒定。 ●問:職業危害因素引起的健康損害都可以診斷為職業病?   答:不是。職業病的診斷必須根據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職業病目錄》進行。國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及職業病防治的重點,并參考國際通行做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限定于接觸粉塵、放射線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職業病。目前,國家頒布的《職業病目錄》名單中有十大類115種職業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