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已付,設備也大部分都購齊,承租方卻反悔,不把房租給我.對方口氣強硬,還說你自認倒霉吧.請問我該如何處理,他該不該返還雙倍定金并賠償我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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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真是定金,該雙倍還給你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這就是我們通常說的定金法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九十條規定,“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第九十一條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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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著重看下第二大條的第三點就明白了 一、定金的概念及分類 定金是擔保的一種表現形式,定金為金錢擔保。以擔保的手段為準,擔保可以分為人的擔保即保證、物的擔保(含抵押、質押、留置)和金錢的擔保即定金。定金既可適用于買賣合同,也可適用于其他有償合同。擔保法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可以適用于買賣合同,也可適作于其他有償的合同。 根據其給付目的為準,定金可分為成約定金、證約定金、違約定金和立約定金。 1、成約定金:作為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的定金; 2、證約定金:證明合同合法存在的訂金; 3、違約定金:一方當事人如不履行合同債務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定金罰則; 4、立約定金是指擔保正式訂立合同的定金,如我公司與廣東萬商所簽署的《訂金及反擔保合同》即屬此類型的訂金。 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擔保法》規定的定金兼有證約定金與違約定金的性質。 二、定金的法律效力 根據《擔保法》第八十條之規定,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定金的效力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當合同履行時,定金應當返還或者作為給付的一部分。由于設立定金的目的在于擔保合同的履行,一旦合同得以履行,定金存在的意義也就喪失了。故在合同履行完畢時,定金應予返還。若定金與應為給付的種類相同,則可以作為給付的一部分。 2、當合同由于支付定金一方當事人因為有過錯而違約,給付定金的一方無權要求返還定金。這是由于在此種場合下,給付定金的一方本應向對方當事人就其違約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既然雙方當事人已約有定金,則守約方可以逕直占有定金作為損害賠償,而不必就其因對方違約而蒙受的損失負舉證責任。而且,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守約方不能再向給付定金的一方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權。 3、當合同由于收受定金一方當事人因為有過錯而違約,收受定金的一方當事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在這種場合下,收受定金的一方當事人作為違約方理應向給付定金的對方當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由于收受定金的當事人已經占有了守約方的定金,該筆定金既可作為定金給付方違約時對定金收受方的損害賠償預定額,當然也可作為定金收受方違約時對定金給付方的損害賠償預定額,故定金收受方應將其原收受的定金如數退還給給付方。總之,由于作為違約方的定金收受方既應向定金給付方賠償與定金數額相同的損失,又應向收受方定金給付方返還其收受的定金,故作為違約方的定金收受方應向定金給付方雙倍返還定金。 4、當合同由于雙方當事人都沒有過錯而陷入不能履行時,收受定金的當事人應當返還定金。若雙方當事人對于不能履行主合同的均無過錯,依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均應免除違約責任,故不發生賠償問題。而且,原定合同既然已經終止,則定金給付方的定金也就喪失了給付原因,定金收受方自應予以返還。 三、定金的最高限額 定金數額不宜定得過低,也不宜定得過高。定金數額過低,則起不到擔保合同履行的作用;但若定金數額定得過高,則有可能使得受約方獲得的損害賠償過分的高于其實際損失。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定金合同中約定的數額超過了主合同標的的20%,則把定金合同中約定的定金數額降至主合同標的的20%即可,超出部分一般會被視為無效的約定。 四、定金與預付款的區別 定金與預付款均為合同一方當事人在另一方當事人履行合同之前向另一方當事人給付的一定金額,但兩者有很大的區別。主要為以下幾點: 1、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不是主合同內容的一部分;而預付款的約定則為主合同內容中的一部分。 2、定金的主要功能在于擔保合同的履行,定金的給付不是履行債務的行為;而預付款的主要功能在于為一方當事人合同債務之履行提前提供資金上的幫助,預付款的給付本身構成了履行債務的行為。 3、當合同陷入履行不能或遲延履行時,定金發揮著制裁約方、補償守約方的雙重功能,即當定金約付方違約時無權要求返還定金,當定金收受方違約時應雙倍返還定金;而在支付預付款的場合下,無論及付方違約還是收受方違約,收受方均應將預付款原數退回。 4、定金可廣泛的是用于各類合同;而預付款的適用則存在不少法律的限制。 五、定金合同 定金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之間達成的一方向對方給付一定數額的定金作為債權擔保的協議。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支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在司法實踐當中,如果定金的給付沒有采取書面形式,而是采取了口頭形式,若當事人舉不出相應的證據,則不能確認定金合同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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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是保證合同履行的擔保方式之一,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保證合同的履行,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款項。我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當事人一方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定金的性質和作用:是證明合同的成立,二是保證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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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是《合同法》規定的合同成立的擔保方式之一,如果合同一方反悔,構成違約,應雙倍返還定金。但定金和賠償損失不能同時適用,只能選擇適用一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