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稅務機關的一名臨時人員,工作一年還沒有簽合同,問我應該怎樣簽合同,應該享受什么樣的工資待遇,有沒有法律依據呢!謝謝大家

熱心網友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臨時工等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6〕238號 重慶市勞動局:   你局《關于臨時工等問題的請示》(渝勞發〔1996〕51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一、關于是否還保留“臨時工”的提法問題。《勞動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各類職工在用人單位享有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此,過去意義上相對于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名稱已經不復存在。用人單位如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使其享有有關的福利待遇,但在勞動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區別。 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招用臨時工參照本規定執行。具體規定詳見以下網址

熱心網友

一九九六年全國已經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所以,“臨時工”的概念已經沒有了?!秳趧臃ā丰屃x指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的工勤人員,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都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受《勞動法》保護。為此,你與現在的稅務機關之間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該稅務機關應當為你繳納社會保險,按月支付你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

熱心網友

現在已經沒有臨時工的說法。除了國家公務員和個別的勞務關系的人員,都是以勞動合同拉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單位要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為你繳納有關的社會保險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