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基層民警,前兩天遇見一起十分窩心的案子:三名竊賊在汽車站售票室盜竊旅客手機,得手后即被失主發覺,向其索要,非但未追回反遭痛打,雖然未造成法醫意義上的傷害后果,但是失主報案了,我們按搶劫立案并刑事拘留的,估價后手機為426元(本地盜竊800元可以逮捕),向檢察院報捕,卻說前罪(盜竊)只有行為不夠刑事處罰標準,不符合轉化條件,未能獲準批捕,只好轉為治安拘留,實際上放掉了,因為到期了;更急人的是檢察院拒絕出具正規法律文書,使得我們被剝奪復議復核權。(不過說實話,輕易不敢要的,每年考核指標中還有幾個率卡著呢。)請教各位大俠,出出主意吧,真真急死人的。

熱心網友

搶劫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既侵犯財產權利又侵犯人身權利,具備劫取財物或者造成他人輕傷以上后果兩者之一的,均屬搶劫既遂;既未劫取財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后果的,屬搶劫未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五、關于轉化搶劫的認定行為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未達到“數額較大”,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較輕、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論處;但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以搶劫罪定罪處罰;(1) 盜竊、詐騙、搶奪接近“數額較大”標準的;(2)入戶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詐騙、搶奪后在戶外或交通工具外實施上述行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輕微傷以上后果的;(4)使用兇器或以兇器相威脅的;(5)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鑒于本案既沒有數額較大標準(盜竊罪的800元),又無輕微傷以上的傷害,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一般不以搶劫論處。

熱心網友

你是警察,盯住這幫家伙,下次再偷,一起算總帳.

熱心網友

當然不屬于搶劫罪。 因為,盜竊行為已經完成,在被索要時,惱羞成怒,毆打他人,屬于故意傷害行為。 這兩個行為是連續在一起的來年感個不同的法律行為,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轉化型搶劫罪。 對于盜竊,因為不夠立案標準,因此只能給予治安處罰; 對于打人,如不夠輕傷,也只能給予治安處罰; 因為情節惡劣,可以從重處理。 另,應對其違法行為記錄在案,如再發現類似情況,可以直接勞動教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