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杜某(簡稱A)和湛江汽車運輸集團于93年簽訂運輸承包合同,汽車公司于95年起訴杜某違約,區法院一審已開庭審理,但至今未作出判決。現杜某想提起反訴,該如何處理?依民訴法及民訴證據若干規定已不能在一審反訴,只能在二審反訴或是另外提起訴訟,但現在一審判決未出,是否只能另外提起訴訟?但這樣關于訴訟時效的問題如何處理?
熱心網友
這已明顯超過一審法院的審判時間,是否存在訴訟終結的行為,請到法院問清楚,如果已經訴訟終結,那基于93年承包合同另行提起訴訟,也已經超過訴訟時效。
熱心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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