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行政主體能成為“行政相對人”嗎?比如說: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進行領導,那么下級行政機關是屬于“行政相對人”嗎?請詳細解答,謝謝。

熱心網友

行政相對人,或簡稱相對人,也被部分學者稱之為“行政相對方” ,已被我國法學界廣泛接受,頻繁出現在各種著述中。我國現行法律中,比如《行政訴訟法》、《行政處罰法》和《行政復議法》等,并未采用這一概念,而是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這種列舉式的表述作為替代。但是,在一些行政規章、規定和地方法規中,已開始采用行政相對人這一行政法學概念。行政相對人是指作為行政主體行政行為對象的一方當事人;也可以說,行政相對人是指在行政法律關系中對行政主體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因此,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進行領導,下級行政機關則不屬于“行政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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