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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邀約2.反復協商承諾3.雙方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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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指的是合同的生效。一般而言,合同要生效,首先要雙方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建立合同關系,即訂立了合同,這叫做合同的成立。在大多數情況下,合同成立時即具備了生效的要件,因而其成立和生效時間是一致的。《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但是一份合同或協議要生效,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這些也稱為合同生效的實質要件。 有些合同,還須具備特殊條件才能具備法律效力。這些合同主要包括兩種情形:一是附條件和附期限的合同。即當事人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就是說合同中規定了合同必須具備某種條件才能生效的情形。“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即指所訂立的合同,在所附生效時間到來時,合同才能生效;二是有些合同必須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民法通則》第五十六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用特殊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所規定的:“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即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時,在辦理了批準、登記等手續后,合同才能生效。這是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 所以,一份合同或協議要具備法律效力,必須同時具備合同生效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