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一位新手,現在向大家請教如下, 我是湖北省某縣房地產開發商,2000年3月至2001年5月在縣政府劃撥(免交出讓金)的土地上開發建設了一個總規模達32000平方米的小區,占地2公頃,投資2000萬元,實現銷售2500萬元。請問: 1、我有承擔向建筑商代扣代繳建筑營業稅 的義務嗎?如果是,應該如何操作? 2、我在開發銷售房地產的行為中應該如何繳納有關稅收和費用? 3、我現在最輕應該得到什么樣的處罰? 誠懇征求您們的參考意見!!!
熱心網友
根據你的提問,提出如下參考意見: 一、作為房地產開發商,你有依法納稅和接受稅務機關征收管理的義務。如果不是自己所屬的建筑施工隊伍,你不負有法律意義上的代扣代繳義務。但依照稅法方面的規定,你必須憑稅務機關監制的合法有效發票方可支付建筑施工方的工程價款。否則,你將涉嫌稅收違法,而受到稅務機關的依法處理。 二、在房地產開發銷售過程中,你應當在銷售環節申報繳納營業稅(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即土地使用權])以及附加征收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土地增值稅。另外,還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按照權責發生制的要求,在房產的預售或預收款時,也應向購買方填開銷售不動產的統一發票,并將其統計在實現的銷售收入中申報繳納營業稅。 三、如果你未依照稅法的規定辦理納稅申報的話,除處以違反納稅申報的規定處罰2000無以下(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外,對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