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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寧波的出租車駕駛員管理將“有分可依”,司機違章行為實行罰款與記分的雙重量化處罰。最新出臺的《寧波市出租汽車駕駛員客運資格證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司機在營運中的各類違章違法行為,按照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扣分。 從業必須考證 新辦法對申請擔任出租車駕駛員的要求更為具體,包括:(一)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或暫住戶口(一年以上);(二)取得持有公安部門核發的相應的汽車駕駛證,實際駕駛汽車滿兩年以上;(三)駕駛證核發地公安部門提供的兩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四)年齡不超過60周歲,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 按照規定,凡在寧波市從事出租汽車經營的駕駛員,應當參加職業培訓和從業資格考試,包括出租汽車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安全運營、業務知識、職業操作技能、服務區域基本知識等方面的培訓。經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考試合格后,取得全國統一的《營業性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從業資格考試合格的,由市級運管機構核發《資格證》正證,然后駕駛員須持與出租汽車車主簽定有效的聘用合同,到車籍所在地出租汽車協會(或分會)開具介紹信,憑介紹信到車籍所在地縣級運管機構辦理《資格證》副證后,方可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營運時,必須攜帶《資格證》正、副證,并將《資格證》副證安插在副駕駛座右側平臺,貼有駕駛員照片的一面面向乘客。 一年15分,扣完須“補課” 出租車違章記分分值為15分、10分、5分、3分、2分、1分六種,一個自然年內,出租汽車駕駛員違法記分達到15分的,暫繳《資格證》正、副證,重新參加理論培訓和考試。重新培訓考試合格后,原記分分值予以消除。無正當理由逾期三個月不參加培訓考試的,吊銷《資格證》正、副證,兩年內不得駕駛客運出租汽車。 寧波市運管處有關負責人表示,長期以來,對于出租汽車駕駛員違法行為,都是以罰款為主,偏重于以罰代管。通過違法記分、重新培訓等方式,從一定意義上彌補了現行法規對一些嚴重違法行為的處罰未起到應有懲戒作用的不足,是一種較為有效的預防和減少違法行為發生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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