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臟物,還去買然后再賣,會被罰什么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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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贓罪請看如下案例及分析:5月3日,劉強的好朋友方東騎著一輛九成新的嘉陵摩托車找到他,說:“哥們昨晚偷到一輛摩托車,便宜賣給你要不?”劉聽后心想,這摩托車一不是我偷的,二不是我搶的,怕什么!且說正常買這樣一輛車少說也要四五千元,于是便滿口答應(yīng)。經(jīng)討價還價后劉即付給方東300元,將此車買下。正當劉強沉浸在占了個大便宜的竊喜之中時,方東再次盜摩托車時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劉很快就被供了出來并被抓獲歸案,摩托車也被追退還給失主。檢察機關(guān)以涉嫌銷贓罪對劉強提起公訴。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劉強的行為已構(gòu)成銷贓罪,依法判處劉強拘役5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  [說法]近年來,隨著財產(chǎn)、經(jīng)濟類犯罪的增多,窩藏、銷贓犯罪不斷上升,修改后的《刑法》規(guī)定了窩贓、銷贓罪,并在客觀行為中增加了“轉(zhuǎn)移、收購”的行為方式,即明知是犯罪所得贓物而予以轉(zhuǎn)移、收購的也以本罪論處,從而擴大了對此種犯罪的打擊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12條規(guī)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轉(zhuǎn)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guān)的追贓活動;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轉(zhuǎn)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行為;在主觀方面是故意,且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窩藏、轉(zhuǎn)移、收購或代為銷售。所謂收購贓物,是指有償?shù)孬@得贓物。修改后的《刑法》第312條將“收購”贓物直接規(guī)定為銷贓罪的一種行為方式;即使收購贓物自用,同樣也構(gòu)成銷贓罪。窩贓、銷贓罪是一個選擇性罪名,只要實施“窩藏、轉(zhuǎn)移、收購、代為銷售”其中行為之一的,即可構(gòu)成本罪。  本案被告人劉強明知摩托車是偷來的贓物,仍以低價收購,符合銷贓罪的主客觀要件。法庭因視其認罪態(tài)度較好,有悔罪表現(xiàn),能積極返還贓物,故依法判處其拘役5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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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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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贓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