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種情形可以提請行政訴訟? 急在線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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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  (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  (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