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家經營文具店等辦公用品,但又在某單位上班,我單位的辦公用品都到我店去光顧,每個月結一次帳,有時數額都有三四千元的,都由本人開發票去找單位頭兒簽字再到財務那去報銷.前幾個月開始,我就多開發票,可能大概都是多一兩百元吧,(生意難做沒辦法!)單位頭兒也一樣簽字,可是我這樣算不算貪污呢?我也不知道領導知道不知道的,因為每次結帳都有原來有經手人簽字的字條和發票一起交給他看的,可他一般沒看,問我一共多少錢之后就簽了字發票給我,那些字條留下,那些字條有每次交易的數額的.總的來說,就是那些字條的數字加起就等于發票的數字.可我多開發票,那么發票的數字就大于字條的.這幾天才想起這樣算不算貪污呢?所以特來請你指教!
熱心網友
如果你所在的單位不屬于國有企事業單位,那么你的行為就不能構成貪污罪,因為貪污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如果你所在的單位不是國有企事業單位,那你的行為只能是構成職務侵占行為,因為職務侵占罪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才能構成. 。
熱心網友
我覺得好象不應該算貪污吧,因為你是以做生意的身份拿到這些錢而不是以自身職務之便,與單位之間是生意上的關系.但這是一種欺詐行為,我覺得不管它到底涉及到違反什么法律規定,這種行為都是非常不可取的.做生意應該講誠信,退一步來說,即使現在的領導不追究,以后有人追究了呢?那樣可能連在單位的工作都會受到影響,所以應該嚴格依法辦事,誠信經商.
熱心網友
依照法律嚴格的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