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行政復議裁定與復議決定的區(qū)別是什么?請高人指點能不能舉個例子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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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仲裁是由行政組織對特定的平等主體之間的某些糾紛進行調解和裁決,以解決該糾紛的一種方式,因而它與行政裁決很相似,在某種意義上甚至可以看作是行政裁決的一種(仲裁中的調解除外)。但是,既然法律已經(jīng)把它獨立出來作了特別規(guī)定,特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頒布后,我國的仲裁制度已與國際慣例接軌,將仲裁與行政相脫離(勞動爭議等除外),一般意義上的仲裁已與行政無關,因而也與行政裁決相異。雖然我國現(xiàn)行仲裁制度還保留了勞動爭議等行政仲裁制度,調解、裁決仍為其仲裁方式,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以中間人的身份,而不是以行政主體的身份行使職權,其行為亦不具有行政性質,因而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只能提起民事訴訟而不能提起行政訴訟,這與行政裁決是不同的。行政復議決定只對申請復議的事項的實體問題作出答復,比如說是否維護或改變原決定等。而裁定則是對申請復議的程序問題作出答復,比如說是否符合復議條件及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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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術語中的“裁定”既涉及到實體問題也涉及到程序問題,例如:裁定某一行政行為違法;裁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jù)無效等等。 法律術語中的“決定”僅僅涉及到程序上的問題,例如:決定某一審判人員回避,決定延長審理時間等等。 不知道我的解釋能否讓您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