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會計上崗證-<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中>-企業所得稅某公司企業所得稅適用33%,2003年取得銷售收入4000萬元,會計利潤1200萬元.稅務機關在檢查時,發現以下情況:1.支付職工工資總計150萬元,按規定計提職工福利費(14%),工會經費(2%)和職工教育經費(1.5%),計稅工資每人800元/月,該公司職工總人數100人.2向其他企業拆借資金200萬元,使用一年,支付借款利息30萬元(同期金融機構同類貸款年利率10%)3業務招待費23萬元.4通過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向當地小學捐贈10萬元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我自己做的: 收入總額4000萬元 準予扣除項 工資800*12*100=96萬元 三項經費 96*(14%+2%+1.5%)=16.8萬元 利息 30*10%=3萬元 業務招待費???????不會做 不準扣除項 非營利性捐贈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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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工資:你做的是對的,應調增額=150-100*800*12=54萬元關于三項經費:應調增額=150*0.175-100*800*12*0.175=26.25-16.8=9.45萬元關于拆借資金:你做的錯了,不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可以扣除。應調增額=30-200*10%=10萬元關于捐贈:通過非盈利性組織捐贈,全額扣除。關于業務招待費:應調增=23-4000*0.003+3=8萬元應納稅所得額=1200+54+9.45+10+8=1281.4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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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業務招待費的稅前允許扣除標準wzjpy 說的較全面。對超過1500萬元時,還有一個簡單公式,即:銷售(營業〕收入凈額*0。5%+3萬元。2、對拆借資金,可稅前付息gydgyd4473的計算是正確的。在做其他題目時還應考慮一年是一個會計年度,還是跨年的;還有“其他企業”的性質,是否為關聯企業,如果是則相當復雜些。3、 稅前可扣除工資計算你是對的,但在本題中你應當考慮的是核增數,所以在計算時還要用支付數減去可扣除數作為核增。在實際工作中你還應當考慮計提數與支付數的區別。4、根據財稅[2004]39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中“ 一、關于營業稅、增值稅、所得稅”第8小點明確: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事業的捐贈,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我的理解是可以稅前全額扣除的。當然政策執行要注意政策文件的時效性,今天你做這題目對了,明天可能就是錯的。掌握政策真是件頭疼的事情。但你想做好,就必須硬著頭皮去記啊。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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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準予扣除:工資800*12*100=96萬元   *工資超標150-96=54萬元 (2)福利費超標54*14%=7.56萬元   工會經費超標:54*2%=1.08萬元   職工教育經費超標:54*1.5%=0.81萬元    *福利費及三項經費超標超標:7.56+1.08+0.81=9.45萬元2.利息 200*10%=20萬元 利息超標:30-20=10萬元3.業務招待費:1500*0.005+2500*0.003=15萬元 業務招待費超標:23-15=8萬元4.非營利性捐贈10萬元,可以扣除應納稅所得額為1200+54+9.45+10+8-10=1271.4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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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 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在下列規定比例范圍內,可據實扣除: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在1500萬元及以下的,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凈額的0。5%;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在1500萬元及以下的,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凈額的0。5%;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0。3%。第四十四條 納稅人申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提供能證明真實性的足夠的有效憑證或資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稅前扣除。第十二條 條例第六條第二款(四)項所稱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是指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不允許扣除。 前款所稱的社會團體,包括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希望工程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減災委員會、中國紅十字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全國老年基金會、老區促進會以及經民政部門批準成立的其他非營利的公益性組織。至于你提到的捐贈要看是否為經民政部門批準。如果是經批準的則準于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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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予扣除項 工資800*12*100=96萬元工資超標150-96=54萬元,福利費及三項經費超標54*(0.14+0.02+0.015)=9.45萬元利息 200*10%=20萬元超標30-20=10萬元業務招待費1500*0.005+2500*0.003=15萬元超標23-15=8萬元不準扣除項 非營利性捐贈1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為1200+54+9.45+10+8+10=1291.4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