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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時候寫文章沒有標點符號,讀起來很吃力,甚至產生誤解。到了漢朝才發明了“句讀”符號,語意完整的一小段為句,句中語意未完,語氣可停頓之處為“讀”(音逗)。所用符號有兩種,一種是“、”,另一種是“√”,都是讀書斷句標志。宋朝用“。”“,”來表示句讀。1897年廣東東蕪人王炳耀在我國原有斷句法的基礎上,吸收外國新式標點,初擬了十種標點符號。“五四”運動期間,標點符號隨著白話文的興起日趨完善。1919年國語統一籌備會在我國原有標點符號的基礎上,參考各國通用的標點符號,提出了《請頒行新式標點符號議案》,列出了標點符號的種類和用法,由當時教育部頒布全國。建因后,出版總署進一步總結了標點符號的用法規律,于1951年9月刊發了《標點符號用法》,公布了十四種標點符號,同年10月政務院作出了《關于學習標點符號用法的指示》。從此,標點符號有了統一的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