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由于資金周轉問題于今年6月份委托一個朋友賣掉我的一處房產,委托原因因為我有事要去段時間外地而且正好欠此人7萬余元于是界于朋友之間的信任我委托他幫我賣掉房產待買賣成交后讓其自行拿走他借我的錢,剩下錢款待我回來后交還我。但現在我的房屋賣掉了賣房款共30萬元而我去找這個人要剩余款項他卻不與理睬說錢款已經和我結算清楚了不給我剩下的賣房款了。而我現在只有一份當初我委托他賣房的公證書及當時他收取到我房產證戶口本的收條。問這樣的情況我該如何是否能拿回我的錢。
熱心網友
這個問題不難解決,你只要依據手中現有的證據(1、你委托朋友賣房的公證書;2、你朋友(被委托人)收取你房產證及戶口本時的收條;3、房屋成交憑證),以不當得利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你朋友返還剩余的賣房款。由于涉及到交納訴訟費,因此,你必須弄清楚房屋買賣成交價格,再減去欠該人的7萬余元后,才是你繳費的訴訟標的。在請求事項中,一定要提出訴訟費由被告承擔的主張。
熱心網友
還需要證明該房子的確賣了30萬且你只欠朋友7萬余元??梢缘椒ㄔ浩鹪V。
熱心網友
直接到法院起訴,肯定能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