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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勞動法》第91條規定:“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金,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加班工資同樣屬于工資范疇,應與基本工資同時發放。《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并可支付賠償金:(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三)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上面的是我平時寫代理詞經常用到的材料,你可以參看一下。對你提出如下建議:1、除了正當的法律保護,你只能去與公司協商了,總不能通過非法的手段來保護吧:)2、你現在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仍然能獲得經濟補償和賠償金;3、申請勞動仲裁的依據上面都有,證據材料方面注意搜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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