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井田制的內容?能具體說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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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朝實行井田制。這是一種奴隸社會的土地國有制度。周朝一切土地屬于周王所有,即所謂“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周天子把土地分賜給諸侯臣下世代享用,但不得轉讓和自由買賣。周天子和諸侯等貴族所掌握的田地,稱“公田”“大田”“籍田”等。公田全是土地肥沃,經過精心治理,成為路渠縱橫交錯、疆界整齊方正的井田。公田主要集中在都邑的周圍,特別是王都和諸侯都城的近郊。西周井田制是以一百畝(合今31畝多)作為一個耕作單位的,稱“一田”;而且約以一平方里土地定為“一井”(通常是由縱橫相連的“九田”組成一井)。據說井上還有“通”“成”“終”“同”“封”等單位,它們是十進制。這些井田都是由庶人,即奴隸耕種的。這些奴隸是在上級奴隸主貴族冊封時,連同土地一起授給下級奴隸主貴族的。奴隸被分置在井田上,進行著強制性的大規模集體耕作。農業奴隸在田間收獲結束后,還必須為奴隸主貴族從事田獵、釀酒等勞作。他們的妻兒也是奴隸,要為奴隸主貴族終年從事蠶桑、紡織等艱苦勞動。 奴隸主貴族與農業奴隸的居住區基本是分開的。奴隸主貴族居于邑中,農業奴隸則住在邑邊的聚居區內。邑中居住的除奴隸主貴族外,還有平民和直接為奴隸主服務的家庭奴隸、工商業奴隸等。 “田里不鬻”是井田制的一個重要內容。各級奴隸主貴族對于受封的土地,只有使用權,卻無所有權,因此不能私自轉讓或買賣,這就是“公田”之稱的由來。受封的各級奴隸主貴族,都必須向上級封主繳納貢賦。貢賦額是受封公田實際收獲量的十分之一。孟子所說的“周人百畝而徹,其實皆什一也”,就是指西周的貢賦而言。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農業奴隸的墾殖能力逐步提高,奴隸主貴族為獲得更大的利益,就役使奴隸大量開墾新地。因這種新地不在公田范圍之內,故稱“私田”,歸奴隸主貴族私有,上級封主是不收貢賦的。西周中期以后,在王室力量衰微的情況下,“田里不鬻”的現象開始遭到破壞。尤其是到了春秋時期隨著牛耕和鐵器的使用,私田的開墾越來越多。私田主人控制私田的產品,不繳納給國君。為了增加收入,春秋后期,魯國規定不論公田私田,都要由國家按照田畝的實有數目收稅。這就承認了私田主人對土地的所有權,井田制逐漸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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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井田制,是氏族社會的土地公有向農耕社會土地私有過渡時,出現的一種土地制度。在氏族社會,土地實行氏族公有,大家一起勞動,一起享受收獲,西周建立封建社會后,周王將土地分封給諸侯,諸侯封給士大夫,士大夫再分封給自己的子弟(士),士再把土地交給農民耕種。此時全國的土地名義上歸周王所有,所以《詩經》中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的說法。農民在為這些士或更高的貴族耕種時,要把自己的土地按照井字型分成九份,周圍八份的收成歸自己,最中間的一份收成上交貴族。井田制的崩潰導致了西周建立的封建制度的結束。當大貴族越來越遠離自己的封地時,他們的經濟命脈就逐漸被自己的家臣所掌握,當士的土地越來越少時,很多士不得不自己耕種土地,變成農民,其他士不得不周游列國尋找新的安身立命的機會,這樣,封建制度賴以生存的井田制度就徹底崩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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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周井田制 井田制是商代和周代的一種土地制度,因將土地劃分成“井”字形方塊而得名。在比較典型的井田中,溝、渠等排灌系統和阡、陌等道路系統把土地劃分成一個個方塊,在井田的外圍還挖有較深的濠溝。這是一種非私有性的土地制度,土地不能自由買賣。 對于井田制的性質和經營方式,學術界目前尚無定論,主要存在三種不同的見解:一種意見認為井田制是周代奴隸制國家的土地制度,土地歸國家所有,名義上屬于周王。周王將土地分賜給諸侯和臣下,世代相襲。 井田的劃分,大約一塊為100畝 (約合今31畝多),是奴隸耕種的一個土地單位,由于生產技術水平很低,也為了便于監督奴隸勞動,井田上實行奴隸集體耕耘。另一種意見認為井田制是封建國有土地制度。貴族地主把一部分土地分配給一家一戶的農奴去耕種,收獲歸農奴所有;另一部分土質較好的土地歸貴族地主自己,驅使農奴為他們代耕。這是一種榨取勞役地租的封建剝削形態。 第三種意見認為井田制是從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發展而來的貴族土地所有制。公社成員原來集體耕作的大塊“公田”,已經變成周王、諸侯、貴族的私田;而農民耕種的小塊“私田”,原來是公社劃分成大小相等的方塊分給公社成員耕種的,農民向貴族們交納十分之一的貢物,這些土地也同樣變成貴族們的私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