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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心網友
1.存款準備金制度。我國的存款準備金制度是根據1983年9月《國務院關于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的決定》重新恢復建立的,1984年5月正式啟動。該制度的主要內容有:(1)規定存款準備金制度的實施對象。我國所有吸收一般存款(相對財政性存款而言的存款)的金融機構,都有按規定比例和期限繳存存款準備金的義務。(2)規定和調整存款準備金率。存款準備金率由人民銀行規定、調整、公布,并組織其分支機構具體實施。自1984年來,我國存款準備金的調整情況是:1984年5月,企業存款準備金率為20%,儲蓄存款為40%,農村存款為25%。1985年不分存款種類一律定為10%,1987年第四季度調高為12%,1988年9月調高為13%。1998年3月21日,人民銀行發布《關于改革存款準備金制度的通知》,對存款準備金制度進行了重大改革,將原準備金賬戶和備付金賬戶合并,并將存款準備金率下調為8%,1999年11月又進一步下調為6%。(3)存款準備金的考核與計提。我國對各商業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法定存款準備金按旬考核。當旬第5日至下旬第4日每日營業終了時,各金融機構按統一法人存人的準備金存款余額,與上旬末該機構一般存款余額之比,不得低于6%。各金融機構應按旬于旬后5日內將匯總的全行(或全系統)旬末一般存款余額表,報送人民銀行。(4)存款準備金違規行為的處罰。對存款準備金率不足6%的金融機構,人民銀行對其不足部分按每日69&o的利率處以罰息;金融機構分支機構在人民銀行準備金存款賬戶出現透支,人民銀行按有關規定處罰;金融機構不按時報送一般存款余額表和按月報送月末日計表的,按《商業銀行法》第78條規定處罰。以上處罰可以并處。2.中央銀行基準利率。基準利率是指一國利率體系中起主導作用的基礎利率,它的水平和變動決定其他各種利率的水平和變化。西方發達國家一般以中央銀行的再貼現率為基準利率,也有的國家還包括中央銀行的再貸款利率、市場基金利率等。由于《中國人民銀行法》第22條第3項、第4項將中央銀行再貼現和向商業銀行提供貸款(再貸款)分別單列為貨幣政策工具,因此,我國的基準利率不能簡單地理解為再貸款和再貼現利率,而應理解為人民銀行制定和調整的各種利率(法定利率),即1999年3月2日人民銀行發布的《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第5條規定的利率,包括: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和再貼現利率;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優惠貸款利率;罰息利率;同業存款利率;利率浮動幅度;其他利率等。3.再貼現政策。再貼現政策,是指中央銀行通過調整其對金融機構辦理票據再貼現的再貼現率,來擴大或縮小金融機構的信貸量,從而促使信用擴張或收縮的政策措施。各國關于再貼現業務的規定主要包括:規定再貼現票據的種類、規定再貼現業務的對象、規定再貼現率的制定與調整等。我國開辦再貼現業務始于1986年4月16日人民銀行發布的《票據再貼現試行辦法》,當時的適用范圍較小。1994年7月7日發布的《再貼現辦法》、1997年3月5日發布的《中國人民銀行對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總行開辦再貼現業務暫行辦法》、1997年5月22日發布的《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辦法》對票據再貼現的種類、再貼現對象和期限等作了規定。4.再貸款政策。再貸款是指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的貸款。再貸款主要以發行貨幣、財政性存款、存款準備金為資金來源。人民銀行通過再貸款控制和調節商業銀行的信貸活動,從而控制和調節貨幣供應量和信用總量。按《中國人民銀行法》第27條及1993年3月人民銀行發布的《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的貸款為短期信用貸款,只能用于解決商業銀行的臨時資金不足,不得用于放款和證券投資。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具體分為20天內、3個月內、6個月內、1年期四個檔次,其利率由人民銀行根據經濟政策和貨幣政策的需要確定和調整。為確保貨幣政策調控權集中于人民銀行總行,加強對人民銀行分行短期再貸款的管理,規范業務操作,1999年1月6日人民銀行發布了《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短期再貸款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人民銀行分行為解決轄區內商業銀行的資金頭寸不足只能發放不超過3個月的短期再貸款,具體分為3個月內、20天內和7天內三個檔次,并對分行的短期貸款實行“限額控制、授權操作”的管理原則。5.公開市場業務。按《中國人民銀行法》的規定,我國的公開市場業務是指人民銀行在公開市場上買賣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及外匯,以吞吐基礎貨幣,從而控制和調節貨幣供應量的業務活動。它具有公開性、公平性、靈活性、主動性等優點,是我國值得大力發展和完善的一種政策工具。人民銀行設立公開市場業務操作室,從1996年4月1日起正式開始運作。按《中國人民銀行法》的規定,公開市場業務由人民銀行總行操作,操作的工具只能是國債、政府債券和外匯。其他有價證券,如公司債券、股票等不能用來操作。1997年3月29日人民銀行發布《公開市場業務暨一級交易商管理暫行規宦L規定了公開市場業務交易的品種(包括政策性金融債券、中央銀行融資券、國債等)、對象(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方式(買賣、回晌)等具體事項。6.其他貨幣政策工具。《中國人民銀行法》第22條第1款第6項規定:“國務院確定的其他貨幣政策工具。”這一規定實為有關選擇性、補充性貨幣政策工具的彈性條款。目前,我國經濟結構失衡嚴重、金融市場化程度不高,故一些帶有結構性、直接控制性的選擇性、補充性貨幣政策工具還較具適用條件。這些政策工具主要有:特種存款、證券市場信用控制、消費信用控制、不動產信用控制及窗口指導、道義勸告等。 。
熱心網友
《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的貨幣政策目標是"保持幣值的穩定,并以此促進經濟發展",實際上,保持幣值穩定和實現經濟發展并不總是協調統一的,在特定的階段,往往只能選擇一種目標作為執行的重點。在當前,經濟發展仍然是我們追求的首要任務,貨幣政策在夾縫中進行選擇,當央行必須做出選擇的時候,往往會選擇推動經濟發展,這就為貨幣政策的執行帶來隱性壓力。
熱心網友
修改后的《中國人民銀行法》將人民銀行的職責由原來的十一項調整為十三項,除了仍保留的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經理國庫,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等職責外,增加了“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職責,規定了“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實施外匯管理,監督管理銀行間外匯市場”、“監督管理黃金市場”等職責。另外,《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條所規定的人民銀行最后一項職責——“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是一個兜底條款。根據此規定,在《中國人民銀行法》中沒有規定,但經國務院批準的人民銀行“三定”方案所規定的人民銀行負有的職責也是人民銀行的法定職責,例如,負責管理信貸征信業,協調有關部門的反洗錢工作。將來根據國務院的授權,人民銀行也可能會增加其他一些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