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條: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一年: 請問這是不是和勞動法中試用期最多6個月沖突第七十七條:公務員因公犧牲、因公死亡…… 請問兩個是不是重復?請各位指點迷津,小女子不勝感激!

熱心網友

公務員法的調整對象是公務員,勞動法調整的對象是一般 所講的工人。

熱心網友

犧牲和死亡不一樣的。。。。呼。。。試用一年這個問題。。。。實在是。。。嘿嘿。不清楚

熱心網友

我們都有這樣的疑問,呵呵

熱心網友

犧牲是要經過評定的 不是每個人死亡都可以叫犧牲 試用一年 我也不清楚

熱心網友

樓上說的很對還有樓主你管那么多做什么啊

熱心網友

個為認為,“犧牲”和“死亡”是有判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