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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設立應具備哪些條件根據我國企業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立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有自己的名稱 名稱是企業的標記,是企業具有法律主體資格的必要條件。企業的名稱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才能依法獲得登記。 (2)制定章程章程是企業組織及其活動的基本規章,分別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等法律、法規制定。特殊企業章程由決定設立該企業的機關根據該企業的任務、職能、組織和級別等加以規定,并經國務院、有關地方政府或其他有權機關批準。設立非法人企業,可以不制定章程。(2)有符合規定的數額與企業經營范圍相適應的資金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簡稱《企業法人登記細則》)規定,企業法人的注冊資金最少不得低于3萬元;《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為10萬元,股份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為1 000萬元,上市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為5 000萬元。法人企業必須能夠以企業的財產獨立地承擔民事責任;非法人企業則由其投資者對企業的活動承擔民事責任。(4)有符合法律規定的組織機構和從業人員如有限公司必須設董事會或一名執行董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規定私營企業的從業人員不得少于8人,等等。(5)有與企業的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設施生產經營場所包括企業的住所和與生產經營相適應的處所。住所是企業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是企業的法定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