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7日晚一個人看了房,售房小姐晚上跟我到家取了定金,第二天老公看過房后不滿意,我們要求退定金,銷售方就不給退了,前后就半天時間,況且定房時,我老公還沒有看過房,請幫幫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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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去問問這個樓盤有沒有銷售許可證吧,如果沒有銷售許可證,定金就是要退,沒有"訂"與"定"的區別,如果有銷售許可證,那只能依照協議中的規定來執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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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對方收了你的定金后把房子賣了,那么要雙倍賠付定金,按照合同法權利義務對等的規定,你在交納定金后反悔是不退還定金的.如果所有人交納定金之后都反悔要求退還定金那么不就天下大亂了?以后要想清楚再下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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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定金和訂金的區別,如果合同上是這個“定”,就說明你定下了,就不可能要回定金了,雙方都有合同義務,要是這個“訂”就可以取回,雙方沒有合同義務。謹慎處理,定金是要不回來的,現在房市很好,以后再賣也無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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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究竟能否要回?是否簽了購房意向書后,就不能要回定金了?陳先生致電本報編輯部,提出了上述疑問。  據業內人士介紹,“定金”大致出現在兩種情況下:一是開發商在物業正式開盤前,以內部認購的方式開始發售,認購期間的價格要比正式開盤后便宜一些,有的還以打折或抽獎等方式促銷,購房者簽了《認購協議》并繳納了定金;二是正式開盤后,購房者在正式簽合同前與開發商簽訂了《認購書》并繳了定金。如果在正式簽合同時,因某些條款與開發商不能達成一致或開發商拒絕簽訂購房者提出的補充條款,購房者提出退房,開發商就可能拒絕返還定金,如陳先生碰到的情況。  對于第一種情況,樓盤沒有正式開盤,多是因為五證尚未辦全,樓盤不具備商品房正式上市的法定條件,《認購協議》并不受法律保護,因此,這一時期購房者所繳的定金應當返還。  而對于第二種情況,則要視具體情況而定了。業內人士認為,構成《經濟合同法》意義上的定金不能返還,如果不構成應予返還。  陳先生的情況就是第二類“定金”問題的典型案例。由于對這類情況目前還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業內則存在不同看法,絕大多數人士認為,購房者在規定的時限內簽訂合同,但因購房合同或補充協議的具體條款使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致使購房者不能買房的,責任不應由購房者獨自承擔,發展商應當退還定金。因此,陳先生能拿回全部定金。但是,如果陳先生已經和開發商達成一致意見,并簽訂了購房合同后,再要求退房,定金便不能返還。  據介紹,如今很多購房者認為,雙方簽字蓋章的合同或意向書必須遵守,所以一旦有異議,就認為既然簽了字不履行就是自己違約,因此放棄索回定金。其實合同也分有法律效力的、無法律效力的以及效力待定的等幾類。如果無法判斷,最好咨詢房地產專業律師,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何謂“定金” 小資料  《擔保法》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由此可見,在購房合同中,“定金”是一種擔保方式,是開發商與購房者在合同中約定的,由購房者向開發商給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購房擔保,來保證合同的實現。“定金”具有懲罰性:如購房者違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如開發商違約,則要向對方雙倍返還定金;如房屋買賣順利完成,定金應當抵作房款或者收回。此外,根據法律規定,“定金”的數額不得超過房屋合同總價的20%。  提防“訂金”陷阱楚天金報記者鄭錦鳳  在少數《房屋認購書》中,還存在“訂金”陷阱。  漢口的段女士曾遭遇過“訂金”陷阱,她在看好一處房子后,交納了2萬元定金,而《認購書》上寫的卻是“訂金”。在段女士簽訂正式合同之前,開發商已將該房出售給他人。段女士一怒之下,索要雙倍定金,卻被開發商拒絕,理由就是“訂金”只是預付款,開發商只需退還原額就可以了。  據業內人士介紹,“訂金”與“定金”的法律性質完全不同,“訂金”屬于預付款性質,它不起擔保作用。如果開發商違約,購房者無權要求雙倍返還,只能得到原額;如果購房者決定不購買,開發商應退還訂金;但如果購房者超過規定期限以后才決定不購買,訂金便不退了。少數狡猾的開發商便借這個“筆誤”,制造銷售陷阱。  由于“訂金”與“定金”的法律后果不同,購房者在買房前一定要注意《認購書》的約定內容,分辨清楚是“定金”還是“訂金”。此外,買賣雙方最好在《認購書》中,對尚未簽訂正式合同的后果、簽訂正式合同的最后期限、房間預留的期限,以及開發商違約時是否雙倍返還等問題,加以明確或溝通,以避免糾紛。我建議你咨詢一下法律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