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04年12月31日晚22時許,在辦公室加班結束,在出辦工室的梯道上,不小心摔了下去,當時把左肘骨摔移了位,后領導派人把我送到了縣中醫院,治療左肘關節復位,前后花費了500元醫藥費。應如何處理?公傷有些什么文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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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傷認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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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工傷 這是與你相關的條文,符合哪一條呢。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所謂上下班途中是指受到機動車傷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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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領導或你公司的老板應該清楚的,如果他們裝傻裝糊涂的話,去買一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護法》去依法理論,來維護自己的權益。那里面都清清楚楚的。或找律師幫忙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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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小傷單位是不會按工傷上報的,算成工傷也不會給你養一輩子,對咱也沒啥利益,我看只要給咱把500元報了就算了吧。畢竟是還要在單位工作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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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但前提是你的加班單位是認可的。也就是說你必須拿出證據是加班而不是為了其他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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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算工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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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定:員工在上下班的途中受傷,均應算工傷。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如果為你買了工傷保險,你可以到保險局領取費用,如果公司未買,此費用應由公司承擔。如公司不承擔這筆費用,你可以向信訪辦提出勞動仲裁,同時也準備好你的一切手續,包括能證明你是貴公司的員工,如考勤、平時的簽字記錄,員工能證明也行。另外還要你在醫院受傷的證明,及發生的費用(要有發票的)。這樣才有充分的證據。就有100%的把握拿到該擁有的。別忘了,工傷期間工資是照發的。忠心祝你早日康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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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肯定是工傷,但工傷要走一定程序的,一般單位小事不愿上報。有的自行處理,有的則不管。看樣子你們公司沒有辦理工傷保險,也沒有上報。你可以自己到公司去問問,沒準簡單也許麻煩。如果公司不管,你可找上級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也可以申請仲裁,當然也可以放棄。處理這事首先要看單位的態度,最后要看你自己的態度了。不按章辦事的情況太多,你還是先問問公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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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算工傷,屬在上下班的途中發生的人身損害。2、工傷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需提報的材料如下:工傷認定申請書、市統一發的工傷認定申請表(蓋章、簽字)先去勞動局領、終結病歷正本及復印件、公司營業執照副本的復印件、身份證正本及復印件。3、工傷認定決定書下發后,若要做傷殘鑒定,則向勞動局提報工傷認定決定書正本及復印件、身份證正本及復印件、一寸免觀彩色照片2張、病例正本及復印件,后等勞動局的通知。只要你有工傷保險,勞動局就會按規定給你報藥費,剩余的公司按內部規定給你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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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不算吧那是你不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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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要算工傷了。不容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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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工?b要是在上班?r間且在公司范??然蟶習嗤局兄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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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要算工傷了。不容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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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算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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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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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于工傷保險。這文章轉載來的!并注明了網站!來源于:國務院網、最高人民法院網  第三章 工傷認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十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四章 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人事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列入專家庫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醫療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掌握勞動能力鑒定的相關知識;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二十七條 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應當客觀、公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參加鑒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八條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第五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九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符合本條第三款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二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四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六條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第三十八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優先撥付依法應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第四十二條 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中止。   第四十三條 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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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公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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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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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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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算工傷了!只要是在上班期間(注:不分加班,還是正常的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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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工傷,可以要求單位報銷醫藥費,而且還可以正常發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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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工傷,可以要求報銷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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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算了。上下班的途中發生的傷害都算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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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的網站是工傷管理條例,看看你該符合的。維護好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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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