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2005-01-21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為了合理解決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征稅問題,經研究,現就調整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有關辦法通知如下: 一、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 上述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 二、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并按以下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 (一)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二)將雇員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本條第(一)項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征稅,計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三、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四、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的單位,個人取得年終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執行。 五、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它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六、對無住所個人取得本通知第五條所述的各種名目獎金,如果該個人當月在我國境內沒有納稅義務,或者該個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導致當月在我國工作時間不滿一個月的,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我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獎金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83號)計算納稅。 七、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實施,以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取得獎金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20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經營者試行年薪制后如何計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6〕107號)同時廢止。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好消息同分享,但我還是不明白文件中所講的除以12個月后是否還能扣除費用,如不扣除了,那對應稅率還能扣除速算數嗎?有領悟能力好的朋友幫助詳細舉個例子計算一下吧,比如年底獎勵30萬元?那將會是交多個稅.
熱心網友
上述“地瓜”同志所介紹的是這幾天報上、網上正在熱烈討論的東東。北京地稅局一官員說要按第一種算法,并大言不慚地說,收入只多1元,但個稅卻多275元的現象是合理的,因為他認為“6000元除以12后為500元,剛好處在稅率計算的一個“卡”上,而卡上卡下有一定的差距是正常的,平時月工資所得稅的計算其實也有此問題。此次差距如此之大的原因,可能是因為計算的是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緣故。”而我們知道月工資所得稅是按累進稅率計算的,卡上卡下是不會出現這種不合理的情況的。我想他們是巴不得叫我們多繳稅的! 其實兩種算法的要點在于如何扣除“速算扣除數”:第一種是扣除1個月的“速算扣除數”,第二種是扣除12個月的“速算扣除數”。我是贊同扣除12個月的“速算扣除數”的。本人認為國家稅務總局的算法公式有待于改進,公式應為:㈠、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12㈡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12 因此上樓介紹的第二種算法應該是不存在所說的“差額”的,如果有,那當(全年一次性獎金/12)還小于“差額”的話,就不存在繳稅了,顯然不對!費用是在除12個月前扣除的,這在《通知》中有明確規定!(這是你的第一個問題) 下面我就對上樓的例子用我已改進過的公式算一下:第一種情況:6000×5%-0×12=300元,6001×10%-25×12=300。10元。第二種情況:(6000-“差額”)×5%-0×12= ;(6001-“差額”)×10%-25×12= 。 至于個稅起征點各地不同,要根據本地地稅規定的起征點來算“差額”,例如我們浙江就是1250元,如某職工當月工資600元,則差額為1250-600=650元。 如果年底獎勵30萬元,因300000/12=25000元,那適用稅率25% 和速算扣除數1375元,則應繳個稅為:300000×25%-1375×12=75000-16500=58500元。(這里未考慮“差額”,那是我認為如果年底能拿30萬元獎勵的人,月工資一定高于個稅起征點的。)。
熱心網友
下面的例子很好理解。前一種計算是錯的,但列出來幫助咱們理解:某公司某職員年終獎是6000元,按國稅發[2005]9號文的規定公式,計算如下:平均月收入=6000/12=500元,則適用稅率是5%,速算扣除數是0。應繳納個人所得稅=6000×5%=300元;如果這位員工的年終獎是6001元,按國稅發[2005]9號文的規定公式,計算如下:平均月收入=6001/12=500。09元,則適用稅率是10%,速算扣除數是25,應繳納個人所得稅=6001×10%-25=575。1元。兩者相差275。1元。對于稅務總局9號文件的理解分歧在于“當月”二字。中央財經大學財政與公共管理學院稅務系副教授黃樺認為,公式中的表述是“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如果按上述6000元的年終獎計算,應該是除以12以后的商數即500元,乘以適用稅率5%,得出每月年終獎的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然后再乘以12個月,因此6000元年終獎應納稅額為300元(6000/12×5%×12個月);6001元年終獎應納稅額則為(6001/12×10%-25)×12個月=300。10元。兩者的差額是1毛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