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朋友準備與女方離婚,此前雙方全有工作,但今年轉年后,他老婆沒有到單位上班,不知道是主動辭職的還是被辭退的,回娘家去了.所生的四歲女孩由她父母在家撫養,.另外,婚后有一套使用權房,由我朋友出資購買(女方承認是我朋友購買,在她從外地遷入戶口時寫有一紙條)。如我朋友到法院起訴離婚,請問:1、我朋友需要付撫養費給暫無工作的女方嗎?如需,,時間,數額多少?2、如女方缺席,可判嗎?我朋友如知道,有無義務告訴法院她的地址?是否可故意不告訴法院?3、小女孩如雙方全要,歸誰?4、房子的歸屬?要出多少補償給對方?現在這里謝謝各位老師!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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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于夫妻互相扶助問題: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被橐龇ㄋ痉ń忉專ㄒ唬┑谑邨l規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庇纱丝闯觯喝绻x婚后,女方無法維護當地的基本生活水平,換句話可以說,當地的地最低生活水平,那么,男方應當給女方一定的扶養費。這種費用是一次性的。2、關于缺席判決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10月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據原告起訴時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送達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如果被告地址不明確,確實不明送達的,應該公告送達。之后,當然可以缺席審理、判決。3、關于孩子的撫養問題,過了哺乳期(2周歲以內)后,主要是根據有利于孩子的成長原則來考慮。比如監護人的身心健康、經濟狀況,文化教養,甚至爺爺奶奶、姥姥姥爺的狀況等。這會在雙方達不成協議后,由法官根據實際情況和法律做判斷。4、房子的問題,首先,雖然女方承認是男方出錢購買,但是,女方是否承認婚后夫妻財產分別制呢?也就是說,個人的財產歸個人所有。如果不承認,那么男方就必須證明此買房的錢是男方婚前的錢,否則,買房款也是夫妻共同財產。其次,此房是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下,應當按照平分的原則進行。法院在雙方不能達協議的情形下,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判決由誰居住,居住方應補償另一方。待此房有獨立產權后,雙方如果不能就此房的歸屬達成一致,那么再另行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解決。以上意見,僅供參考。李佩璇律師,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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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需要給女方撫養費,她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她有工作能力。她自己應該找工作。2、離婚不可以缺席判決,因為法官要審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告應該告訴法院被告的地址,離婚案件古國一方找不到,法院不會受理的,就是你起訴,法院都會受理的。3、小孩歸誰,要看是否有利于孩子的成長。因為小孩的母親暫時沒有經濟來源,所以,可能還判給父親。4、水要房子都可以,就是要房子的一方給另一方房價的一半,房價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又一方提出進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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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你的問題,簡要回答如下: 1.女方有無工作,男方不需要支付女方撫養費。但如果孩子由農村放撫養,那么,男方都要付撫養費直至女兒18歲,金額是工資收入的20-30%; 2、被告經法院傳喚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決,但是否判決離婚,是不一定的,跟句我辦理離婚案件的餓經驗,第一次起訴離婚的,如果沒有明確的符合離婚條件的,缺席判決的,一般不判決離婚; 男方應向法庭如實提供包括被告地址在內的各種情況,特別是關于被告地址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有明確的司法解釋,如果人民法院查找不到被告地址,原告又不能提供準地址的,可以駁回起訴; 3.女兒因為年齡較小,一般歸女方撫養的可能性大。 4.房產只有使用權,那么。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由法庭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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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方有無工作男方都要付撫養費直至女兒18歲,金額是工資收入的四分之一;2.在有證據證明與女方分居半年以上.法院傳喚拒不到庭的,可判;男方應向法庭如實提供各種情況;3.女兒歸誰房子歸誰;4.是共同財產,要依據購房價,房齡,折舊等,雙方協商,法庭裁定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