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時,我分居后4年(當時沒簽分居協議)才和別人同居是否為過錯方?1、我正和妻子在辦理協議離婚,根據婚姻法,婚內和別人同居的一方為過錯方,但我和妻子在分居4年后(當時沒有簽分居協議)才跟別人同居,那我是否為過錯方?2、房子是我和妻子聯名,現協議離婚時決定男女方都不獨要房子,但決定房子使用權歸女方,所有權歸兒子(兒子現7歲,待其成年后房子才轉入其名下),是否可行?如可行,因跨時太長,用否辦理公證?
熱心網友
1只要沒有離婚 就屬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 與他人同居 當然有過錯了 但前提是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 與他人同居2需要簽定協議 最好辦一下公證 有把握些
熱心網友
1、你在沒有解除婚姻關系的前提下,與她人同居,當然有過錯!無論之前有無分居!2、房子可以按照你們的方法約定,但須簽訂協議,實際上是一個贈與協議,即將房產贈與給你們的孩子!簽署協議后,辦不辦公證無所謂,只有協議沒有無效的情形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