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老公所在的一個公司應聘。經過了三次的技術面試,然后部門經理通知我可以參加人力資源的面試,一般情況下,這個時候基本上就被錄用了。人力資源面試我的時候,知道我老公在這家公司(不同的部門),當時沒有說什么,第二天我打電話咨詢人力資源的時候,他們說因為我老公在同一家公司,所以拒絕錄用我。但是為了早點上班(部門經理的要求)我已經辭職了,所以現在很郁悶。我想知道,人力資源的說法是否有法律依據?
熱心網友
一般來說夫妻倆同在一家公司的話兩人不能同時享有某些職權是真的。但不代表兩人不可以同在一家公司上班,他們是在找借口拒絕你罷了,現在兩公婆同在一家公司上班的多的是。不過,既然他們已經表態了,投訴勉強進公司又怎樣?他們還會像之前那樣待你和你老公嗎?你會工作愉快嗎?你老公呢,他還能象以前那樣沒有一點顧忌么,與其影響老公前程不如自己另某高就,讓公司領導為你之前的辭職‘雪上加霜’內疚好了,我相信是人都會深感心理不安的。祝福你!
熱心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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