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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費附加是費不是稅。但它帶有“稅”的某些特點,比如強制性。教育費附加是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三稅征收的一種專門用于教育事業的地方附加。征收教育費附加,是為了加快發展地方教育事業,擴大地方教育經費的資金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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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費附加可以說是一種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由教育部門專用的一種“費”,而不是稅。引文: 1994年我國進行了全面的、結構性的稅制改革,改革后我國的現行稅制由23種稅組成,具體有: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資源稅、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船舶噸稅、土地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屠宰稅、筵席稅、關稅、農(牧)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耕地占用稅、契稅。 關于發布《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的通知(1986年4月28日國發〔1986〕50號)(1986年4月28日國務院發布) 現將《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本規定發布施行以后,農村征收教育事業費附加,仍按照《國務院關于籌措農村學校辦學經費的通知》(國發〔1984〕174號文)執行。附:《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加快發展地方教育事業,擴大地方教育經費的資金來源,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除按照《國務院關于籌措農村學校辦學經費的通知》(國發〔1984〕174號文)的規定,繳納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的單位外,都應當依照本規定繳納教育費附加。 第三條 教育費附加,以各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教育費附加率為1%,分別與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同時繳納。對從事生產卷煙和經營煙葉產品的單位,減半征收教育費附加。 第四條 依照現行有關規定,除鐵道、人民銀行、專業銀行和保險總公司等匯總繳納營業稅的單位集中向指定的銀行繳款外,其余的單位和個人,向其所在地銀行繳款。 第五條 教育費附加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各級銀行要為同級教育部門設立教育費附加專戶。 第六條 教育費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企業繳納的教育費附加,一律在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中支付。 第八條 地方征收的教育費附加,按專項資金管理,由教育部門統籌安排,提出分配方案,商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后,用于改善中小學教學設施和辦學條件,不得用于職工福利和發放獎金。鐵道、人民銀行、專業銀行和保險總公司等匯總繳納營業稅的單位集中繳納的教育費附加,由國家教育委員會按年度提出分配方案,商財政部同意后,用于基礎教育的薄弱環節。地方征收的教育費附加,主要留歸當地安排使用。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各地征收教育費附加的實際情況,適當提取一部分數額,用于地區之間的調劑、平衡。 第九條 地方各級教育部門每年應定期向當地人民政府、上級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報告教育費附加的收支情況。 第十條 凡辦有職工子弟學校的單位,應當先按本規定繳納教育費附加;教育部門可根據它們辦學的情況酌情返還給辦學單位,作為對所辦學校經費的補貼。辦學單位不得借口繳納教育費附加而撤并學校,或者縮小辦學規模。 第十一條 征收教育費附加以后,地方各級教育部門和學校,不準以任何名目向學生家長和單位集資,或者變相集資,不準以任何借口不讓學生入學。對違反前款規定者,其上級教育部門要予以制止,直接責任人員要給予行政處分。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繳。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十三條 本規定從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