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上海某新村居民余建平及其妻子和獨生女兒分別向美國友邦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了三份人身保險,并注明互為受益人。4 年后的8月某日,余建平一家三口因煤氣中毒全部身亡。余的家屬在整理其遺物時發現了三張保險單,賠償金額共計人民幣23萬元。當余的親屬持保險單到保險公司提取這筆巨款時,由于他們不是投保者的受益人,遭到了友邦保險公司拒絕,要想領取這筆賠償金,必須先將賠償金依法轉為投保人的遺產,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由于余建平生前沒有立下遺囑,故確定這筆遺產的繼承人成了關鍵。余的父母已過世,岳母也已病故,還健在的只有余的岳父朱某和余的妹夫趙某。請問朱某和趙某是否享有繼承權?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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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建平的岳父有資格,但其妹夫沒有資格。因為,買保險的時候"余建平及其妻子和獨生女兒分別向美國友邦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了三份人身保險", 他的妻子也有買。所以他的岳父是繼承余建平妻子,即其女兒的遺產。但其妹夫不在繼承人之內,而死者又沒有另立遺囑說把財產遺贈給妹夫,所以,只有余建平的岳父有資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