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3年出售了一套完全產權的房屋,我當時就不想出售,不知怎么的就糊里糊涂的辦了房屋買賣的所有手續。之后我很后悔,我很想要回房子,但不知有什么辦法。我想了很久,也問過很多朋友,不知其中這一條能不能作為理由,就是買賣雙方在交易所過戶的時候,是委托中間人辦的,他們為了少交稅(我與買方是談的稅后價),就在房屋買賣協議中故意少報成交價,這樣買方就能少交很多稅錢。這點算不算這次交易中的違法行為,如果算,這次房屋買賣合同還能成立嗎?
熱心網友
呵呵!
熱心網友
當時的委托手續只要是健全、合法的,那么你的過戶行為就沒有辦法挽回。況且已經過了訴訟時效了
熱心網友
勸你不要做無謂的掙扎了 這種事情我請教過做律師的朋友 基本意思是說雖然合同法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買賣無效 但第五十八條又說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 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 應當予以返還 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 應當折價補償 <這類屬不能返還的 因為現時房產的價格每天每年都在上漲 考慮撤消買賣合同對社會的影響 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撤消產權登記 只是讓過錯方承擔避稅的責任
熱心網友
買賣成立,因為房產證已過戶。這個理由只能讓地局起訴你們的行為涉嫌偷稅漏稅,充其量到最后是按原成交價補足稅款。曾經發生過這種情況,法院就是這么判的。
熱心網友
依法簽訂的合同,自雙方簽字起生效,您說的稅費問題不能證明你們就房產買賣行為存在重大誤解,應該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