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法院實習的時候經常有人盜割電線變賣的案例,法官都判他們是“破壞電力設施罪”。為什么不以“盜竊罪”論處呢?它們兩者有什么區別?
熱心網友
要分情況對待.如果是盜竊電線廠里的電線,當然是盜竊罪但如果是正在使用中的電線,當然是構成破壞電力設施罪了.
熱心網友
區分是正在使用中的電線還是廢棄的或未使用的。前者則兩罪構成牽連,擇一重罪處理;后者則依據盜竊罪處理。
熱心網友
盜割正在使用中的電線當然構成破壞電力設施罪。當事人主觀上明知自己的行為將造成嚴重的后果而為了自己的其他非法占有目的,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是主觀上的間接故意。如果當事人盜竊是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行為將造成嚴重的危害結果,比如盜竊電線廠的電線,則不構成破壞電力設施罪,而是盜竊罪。
熱心網友
破壞電力設備罪,是指故意破壞電力設備,造成傷亡和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電力設備,是指發電、變電、供電、輸電等電力設備,還包括用于發電、變電、供電、輸電的輔助設備。如用于火力發電的鍋爐、汽輪機、內燃機,用于水力發電的水輪機、壓力管、調壓井等,用于變電的變壓器,用于輸電的線路、電桿、鐵塔,用于供電的調控裝置等。 破壞電力設備,就是破壞用于發電、變電、供電、輸電的設施,致電力的發生、傳輸,使用產生故障或者停止,直接侵害的是電力設備的安全。 破壞電力設備罪的認定應滿足以下兩個要求: 一、行為人客觀表現有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破壞上述電力設備的行為; 二、行為人的破壞行為足以使電力設備不能發揮其正常功能,使電力的發生、傳輸,使用產生故障或者停止。 破壞電力設備罪有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兩種方式,不管采用何種方式,只要產生致電力設施不能正常發揮其作用的結果,都可認定為故意犯罪,實施本罪的是年滿十六周歲以上的,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即一般主體。 破壞電力設施罪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如果以“盜竊罪”論處一點點電線能買多少錢根本就不夠判刑只能關他幾天就釋放繼續危害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