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年考上研究生,現在要和單位解除合同(我的合同還有一年到期),單位說必須繳納違約金。請問合理嗎?我們單位繳納的金額是:工資的20%乘以所差的月份。而且還可以討價還價,也就是說,如果算下來你要交10000的話,你找的單位管事的人,就可以少交很多!我很不理解!但是如果我的人事關系和檔案要提出來的話,必須先交錢。要不然免談!我真的很郁悶!誰能告訴我該怎么辦?這樣合理嗎?謝謝!

熱心網友

還可以討價還價,看來是不合理的。但你為了提出檔案和人事關系又必須交,現在就盡可能的和他們討價還價少交一點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