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去年12月被車撞斷左小腿,粉碎性的骨折,對方負全部責任.醫療費用對方已經出了,不過還有后續的拆鋼板的手術.手術后一個多月我就去做了傷殘認定,定了10級.可是到現在都沒和對方談好賠償的問題,就拿誤工費來說,對方只答應8個月的誤工費,可現在都6個月來,我的小腿骨頭,才剛開始有點長的跡象,醫生說要完全好得1年以后,就是好了,還要做2次手術拿出鋼板,還得休息3個月,我想請問,這誤工費到底是怎樣定的?還有,就是我在親戚的超市里,上班,可對方不認定,超市里出的工資證明,想問下,這證明有用嗎?還有就是再問下,我到底能得到多少賠償?
熱心網友
第六章 損 害 賠 償 第三十五條 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按照所負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損害賠償的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和財產直接損失。 前款規定的賠償項目應當按照實際情況確定,并一次性結算費用。 第三十七條 損害賠償的標準按照下列規定計算:1。醫療費:按照醫院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治療計算,憑據支付。結案后確需繼續治療的,按照治療所需的費用給付。 2。誤工費: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營同行業的平均收入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4。護理費:尚者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計算;無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 5。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日起,賠償20年。但5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6。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制補償器具的,憑醫院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7。喪葬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喪葬費標準支付。 8。死亡補償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補償10年。對不滿26周歲的,年齡每小1歲減少1年;對7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最低均不少于5年。 9。被撫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者喪失勞動力前實際撫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為限,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人撫養到16周歲。對無生活能力的人撫養20年,但50周歲以少上的,每年齡增加1歲減少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對其他的被撫養人撫養5年。 10。交通費:按照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11。住宿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第三十八條 參加處理交通事故的當事人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計算,按照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分擔,但計算費用的人數不得超過3人。 第三十九條 交通事故的傷者和殘者需要住院、轉院、護理的,應當有醫院證明,并經公安機關同意。擅自住院、轉院、使用護理人員、自購藥品或者超過醫院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費用由商者和殘者承擔。 第四十條 因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使用修復,不能修復的折價賠償。牲畜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折合賠償。 第四十一條 構成交通肇事罪,使國家、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由公安機關根據肇事者的交通事故責任提出賠償意見,隨同案件移送人民檢查院,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公民因他人犯交通肇事罪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誤工費這里沒有說明時間,我覺得應該是指住院期間的時間及醫院開出的病假單上的時間累加計算。超市里出的工資證明應該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