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如何分類?無擔保債權是個什么概念?再請教什么是質權?留置權?對有連帶責任者如何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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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 按照債的發生原因可分為合同之債、單方允諾之債、侵權之債、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等等。 按照債的設定及內容是否由當事人以自由意思決定可劃分為意定之債與法定之債。 按照債的標的物的不同屬性,債可劃分為特定之債與種類之債。 按照債的主體雙方是單一的還是多數的,債可劃分為單一之債和多數人之債。 對于多數人之債,根據多數一方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不同狀態,可分為按份之債和連帶之債。 按照債的標的有無選擇性,債可分為簡單之債和選擇之債。 在兩個相互關聯的債中,根據其不同地位,可分主債和從債。 按照債務人所負給付義務的不同內容,債可分為財物之債和勞務之債。 債的擔保,是指為確保債權得到清償而設立的各種法律措施,有一般擔保和特別擔保之分。前者指債務人必須以其全部財產作為履行債務的總擔保。特別擔保就是通常所說的擔保,有人的擔保、物的擔保、金錢擔保、反擔保等。 ★無擔保債權指沒有特別擔保的債權。 質權是擔保物權的一種,是指為了擔保債權的履行,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就其占有的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留置權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財產,在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時,有留置該財產,并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人的保證有兩種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一般保證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且經訴訟或仲裁后仍不能實現債權人債權時由保證人承擔的保證責任。連帶保證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即可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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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樓上的吧。很全面的。
熱心網友
請查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對這些問題,上面都講得很清楚。
熱心網友
分類很多,就你說的可以分為擔保債權和無擔保的擔保就是一種保證債權實現的法律手段,有人的擔保,物的擔保,金錢擔保所謂只權,分抵押和質押,簡單說,抵押就是事先約定他不還錢你就向法院請求賣了他的房子,這筆錢先還你。質押就是事先說好,把他的動產比如電視搬你家去,他不你還錢就賣了電視,剩下的錢你再給他。至于那車可以是債務人的也可以是其他人的留置權簡單說就是你給他修車,只要他不還你修車錢你就不讓他把車開走這里不知道你說的什么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