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我在江寧潭橋公寓購得一處房屋,6樓,此房屋是當地拆遷人的安置房,也是經濟適用房,經過當地大隊的批注戶主已經改為我的戶名。在入住之后沒多久,發現房屋存在嚴重漏水問題,物業對此也進行過3次的維修,但效果甚微,在第四次的維修中,感覺家中沒有漏水,并賠償500元。本以為事情就此結束,但是昨晚的一場大雨,我們家又漏水了。我們家隔壁是拆遷得到了房屋,也存在這樣漏水的問題,經過和物業(兼開發公司)的協商,物業答應他們之后給他們置換一所房子。因為我們家是從別人手中買回的這所房屋,不知道我們享不享有這樣的權利?如果不享有的話,我們該怎么辦?請戎律師幫忙解決下,萬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