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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雙方結婚后,婚姻關系被合法解除或一方當事人死亡前的期間,是婚姻關系的存續期間,如在此期間又與他人結婚的,則構成重婚罪。   (一)重婚罪的構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中的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是我國婚姻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婚姻法同時禁止重婚。根據這一原則,在我國,一個男人只能有一個妻子,一個女人只能有一個丈夫,法律只能允許一男一女結為夫妻的婚姻形式。   2客觀方面表現為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而重婚”,是指自己已經結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結婚的行為。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是指自己雖然沒有有效的婚姻,但明知對方已經結婚而與之結婚的行為。這兩種行為,都構成重婚。   3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由直接故意構成。有配偶的一方隱瞞事實真相,使無配偶的一方受騙上當而與之結婚的,或者自己雖然沒有婚姻關系,但明知他人已經結婚,仍然與他人結婚的,都構成重婚。無配偶的而與他人結婚,對其本人而言雖然是初婚,但是因其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就侵犯了一夫一妻制,成為重婚罪之共犯。   (二)重婚行為的類型   由于法律承認了事實婚姻,同樣對事實婚姻中的配偶關系就應當予以保護,如侵犯了事實婚姻中的一夫一妻制,也同樣構成重婚罪。與婚姻關系相對應,重婚也有兩種情形:   1法律重婚行為構成的重婚罪(簡稱法律重婚),即經過婚姻機關登記、領取結婚證的重婚。法律重婚是以完成結婚登記作為非法婚姻關系成立的必要條件,雙方是否同居,是否進行性生活等都無法改變婚姻關系成立的事實。   2事實重婚行為構成的重婚罪(簡稱事實重婚),即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群眾公認的重婚形式。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國務院《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施行后作出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由于重婚對社會造成的危害較大,影響家庭穩定,導致大量家庭破裂、解體,引發其他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而家庭的不幸,又常常會引發青少年走向犯罪,因此應當放寬重婚罪的構成條件,加大打擊力度,筆者認為除構成法律重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視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亦可認定為重婚罪:(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且實際同居的;(2)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并共同生活三個月以上的;(3)有配偶的人雖沒有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有較穩定同居關系且生兒育女的;(4)有配偶的人與他人雖未夫妻相稱,但有穩定的同居關系,在相對固定的住所且共同生活6個月以上的;(5)周圍群眾公認是夫妻關系,同居造成合法婚姻相對方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三)重婚罪犯罪形態之比較   鑒于重婚行為包括法律重婚與事實重婚兩種情形,對重婚的犯罪狀態也應分別進行考察:   1法律重婚,即重婚行為須經過婚姻登記。行為人提供虛假的婚姻證明,騙取結婚證,這時非法的婚姻關系即告成立。法律重婚行為可能引起不法婚姻關系一直持續,但重婚行為并不以非法同居的行為或后果作為其成立的要件,非法同居僅是重婚行為所導致的不法婚姻狀態的客觀表現形式,重婚登記行為終了就對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構成侵害。因此,法律重婚為行為犯,行為人騙取婚姻登記、領取結婚證書即為犯罪既遂。但是,由于法律重婚而導致的非法婚姻關系呈持續狀態,故追訴期仍應從非法婚姻關系終了之日起計算。   2事實重婚。事實重婚與法律重婚的顯著區別在于,后者僅以重婚登記的完成作為既遂標準,前者則是以實施一定的行為作為成立要件。事實重婚的特征符合繼續犯的構成理論:(1)非法同居行為具有持續性,只有這種非法的關系存續一定的期間才能構成重婚罪的條件,而此期間內的非法同居行為是呈持續實行狀態;(2)非法同居所致的非法婚姻關系與非法同居同時存在,且為繼續狀態,非法同居不停止,非法的婚姻關系就始終繼續。因此,事實重婚為繼續犯,追訴期應當從非法婚姻關系終了之日起計算。 《婚姻法》第45條規定,對重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著明知對方有配偶還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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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重婚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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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有配偶者與他人在一定期限內以夫妻名義同居,或著是無配偶者明知對方有配偶還與之同居的行為。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