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朋友跟我說:他家在十九年前,用自己家的高產責任田,換本村其他農戶的低產責任田,改造成稻田養魚池,這樣,全村其他農戶都可增加收入,都能得到好處,大家都很高興換。經當時的村委會同意,并簽訂了合同形式的協約,[內容大意是:用自己的高產責任田,換本村其他農戶的低產責任田,改造成稻田養魚池,改造投資資金全部自己承擔,農業稅、費義務也全部承擔,只要政府對農村土地施行承包政策,這種承包關系也永遠不改變。]這樣一來,他們家用自己的高產田,換得了本村其他農戶的低產田(位置低,易被洪水淹沒,三年兩不收)近19畝,經過多年的投入大約12萬多元,修建好了攔洪水壩,建成了稻田養魚池,購置好了了排洪水設備,他們每年都完成了要求上繳的農業稅、費義務。修建稻田養魚池的開始很多年,因為欠收,他們家靠借錢修建防洪設施和按要求上繳農業稅、費義務,近幾年才能確保每年有1萬來元的純收入。這十多年來,全村其他農戶都因此增加收入,都得到了好處。但是,現在政府免收農民的一切農業稅、費,現任村長和村里的一些人眼紅,不作任何補償,不考慮任何后果,就強行分掉了他們家的這些責任田,他們家因此告到法院,法院經過各種調查和開庭審判,判處稻田養魚池歸還他們家繼續經營管理10年的權利,當時,鄉鎮干部和行政村干部也都要求村長等一些人依法處理,把稻田養魚池歸還他們家繼續經營管理10年的權利。但是,村長等一些人還是頂著不歸還,在規定的上訴期限?紉裁揮腥ド纖摺H緩螅宄さ紉恍┤擻指懔艘環縈瀉芏啻迕袂┟牟牧希較繒蠔托姓逅凳撬譴宓奶锏厴伲還恢鄭僑宓拇迕癲煌夤榛顧恰O繒蚋剎亢托姓甯剎懇簿拖嘈帕耍簿筒灰婪ù砹恕K羌業男藿ǖ咎镅慍匾蛭淥迕褚膊輝腹芾恚羌矣治薹ü芾恚衷諞躍腔姆獻刺F涫鄧譴謇锏牧柑鏌膊簧伲灸藶憒迕裰種駁男枰R蛭譴謇锘褂卸俁嗄逗昧柑銼淮宄さ熱艘院艿偷募鄹瘢ń衲昝磕妒找患鏡?14元,收兩季的144元;去年的價格每畝為80多元)出租給外鄉人種糧食,外鄉人每年可獲得大約十萬元的純收入。村里收到的這些租金也沒有對村民作出補償,其帳目也沒有向村民公布。現在法院也說無發執行判結果。象這家農民承包的農村土地被搞成這個樣子,是不是被搶竊掠奪?他們請求有關法律專家能指一條合法的解救圖境。
熱心網友
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判決。并對村委會的作為所造成的損失要求賠償,同時村委會所搞的村民簽名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0條之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討論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是無效行為。
熱心網友
對你朋友的遭遇我感到很氣憤,我認為他們起訴時應以侵權去告要求返還財產和賠償損失
熱心網友
對你朋友的遭遇我感到很氣憤,我認為他們起訴時應以侵權去告要求返還財產和賠償損失,這樣可以得到經濟賠償,這是常規的作發。根據你說的情況我認為一是申請執行,二是采取其他辦法,既曲線救國的辦法,舉報村領導隨意處分村集體資產和不公開村帳務要求政府進行審計,同時要求罷免村長自己競選村長或叫自己的親戚去競選村長,這就可以保護自己的權利了。這是我國農村常見的自我保護的一種方式。
熱心網友
沒有辦法,就和村干部打官司吧,也就是和村委打官司。實際上是村委會個別人的歪注意。
熱心網友
buzh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