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是按“感情徹底破裂”為由還是按婚姻法32條規定的,離婚5個要件來執行。如果有5種重大過錯的其中一種或二種,但是感情還是尚可的,法院能否判決離婚呢?如果知道的請提供一點法律依據,謝謝\謝謝

熱心網友

在婚姻法32條規定了離婚的途徑,程序,法定條件和標準后,在適用時應當注意到兩個條件,離婚時雙方之間的感情不和并不單因為所列的幾種情形,如果感情還有和好的可能,一般即使一方堅決要求離婚法院也很有可能不予以支持,在以這五個要件為標準來確認感情是否破裂時應當考慮雙方的婚姻基礎,渾厚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可能和好等多方面情況,,如你所說感情尚可,有其中的一種或兩種情形的,關鍵態度在受害一方,不然如果是對方提出的法院很可能予以支持.

熱心網友

是你自認為有感情還是你們都認為有感情?離婚是大事要慎重

熱心網友

在以這五個要件為標準來確認感情是否破裂時應當考慮雙方的婚姻基礎,渾厚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可能和好等多方面情況

熱心網友

看你們當事人的意思了,存在感情是否想離,一旦法院判下來可沒有回旋的余地了,除非你們重新辦理手續。三思。

熱心網友

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判決離與不離的依據,確實是以“感情破裂”為標準,假如離婚雙方都同意離婚,則人民法院將遵從當事人的意愿,判決雙方解除婚姻關系;但如果雙方中的任一方不同意離婚,則人民法院適用調解程序,調解不成,判決不予離婚。堅持離婚的一方需在判決生效六個月后,再行提出離婚請求,人民法院則將判決解除婚姻關系。綜上,人民法院判決離與不離的前提是雙方感情確已破裂,而調解是必經程序。你所列舉的例子中認為盡管夫妻雙方中的任一方犯有過失或過錯,但雙方都認為感情尚可,也就是說,還沒到徹底撕破臉皮的地步,雙方或任一方還對這段感情有保留或留戀,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一般會采取不判離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