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單位因欠我的錢,已無法償還,于是我查封了該單位的一處房屋.已經到拍賣的程序了,法院的辦案人員對我說:你查封的那處房屋銀行提出了異議,并拿出了那塊土地的它權證,法院建議我再去找單位的資產去查封,但是單位欠外債太多,已經找不到什么資產,請問專家法院在這方面有沒有責任,下一步我該怎么辦,請各位專家明示,謝謝
熱心網友
你查封的房產在即將進入拍賣程序時,有銀行提出異議,并拿出了相應證據(究竟是土地使用證還是房屋產權證?),說明該房產此前曾被抵押或查封過,出現重復查封現象,責任在房屋管理部門(因為抵押或查封都應有登記),即使產生爭議,也只能是你與房產管理部門之間的糾紛,與人民法院無關。你可設法搞清楚欠款單位究竟是在何時與銀行進行的抵押,或何時銀行進行的查封,看看是否有違規或違法行為,另外就是確實需要重新尋求該單位財產情況,向人民法院提供,作為可供執行依據。
熱心網友
聘請律師去查吧,法院是沒有責任的。 現在的法院只負責審查雙方提交的證據,不負責實地調查的。
熱心網友
建議你找一個律師,因為律師比你去查證要方便,有很多資料是指由律師才有權看的。你這種情況,你應該可以就房屋拍賣優先受償,或者拍賣完銀行收場后還有剩余部分歸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