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一家專做mtv的影視制作公司簽署了著作權授權協議,他們拍攝所有享有著作權的音樂錄影帶我們均有權使用.但是現在有個異議,這些音樂錄影帶中的歌曲,我們是否還需要單去找唱片公司協商歌曲版權?換句話說,如果我們只有影視公司的授權協議,我們使用了他們的音樂錄影帶,是否對于唱片公司是侵權行為?
熱心網友
這個問題的核心就是該影視制作公司是否有權對唱片公司的歌曲拍攝mtv,以及唱片公司是否授權影視公司對在由該公司歌曲的mtv進行發行。如果唱片公司授權影視制作公司進行上述行為,那您在簽訂與影視公司的授權協議時,就自動地獲得了唱片公司的許可。如果唱片公司未授權(包括未授權拍攝和未授權轉讓的任意一種情況),那您簽訂的協議將獲因為影視公司的無權處分行為而會被歸于效力待定的可能性。您所遇到的問題,在現實中已經有類似的糾紛產生。在1994年美國迪斯尼公司狀告北京出版社的案件中,北京出版社認為自己得到了迪斯尼公司在中國授權出版商的許可,因此發行迪斯尼的書刊不是侵權。但迪斯尼的中國授權出版商并沒有權利將該授權轉移給其他人,因此,經過兩審,北京出版社等幾家單位敗訴。前車之鑒,值得您借鑒參考。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您購買該mtv是在特殊行業使用,如:出租、在ktv場所播放,最好在許可使用協議中明確。
熱心網友
首先得看看影視公司對那些歌曲有無版權,如果沒有,當然得去找著作權人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