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直弄不明白這個意思如:我老公,稅前工資為12000,實際拿到9740,那個是應納稅所得額?

熱心網友

這種類型的問題很多了,但基本上只是講了基本費用(即所謂的800元、1200元)的扣除問題,而在實際納稅過程中,對工薪收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所扣減的費用不僅僅是“基本扣除費用”。僅僅用“實發工資額”減去“基本扣除費用”計算應納稅金,可能與實際存在偏差。在此談談個人看法,供參考!應納稅所得額,顧名思義就是指應該交納稅金的個人收入部分。它有別于個人全部收入,概括地講就是:應納稅所得額=個人全部工薪收入-稅前允許扣除部分。而稅前扣除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幾項:1、基本扣除費用,即稅法規定的800元,有的地方是1200元,或其他標準;另外有的地方基本扣除費用標準800元部分不變,但增加了附加扣除項目(如原國家規定發放的物價補貼等),其實和調高基本扣除費用標準性質是一樣的,因此具體應了解當地的政策。2、按國家規定標準,個人實際交納至社保機構的“三險一金”可以在稅前扣除,即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只所以要強調這一條,是因為并非個人交納的保險費用一定是全額扣除的,而只有在國家規定標準之內的,并且是交納到國家指定的社保機構的保險費用,才允許稅前扣除,因此,如果僅僅按照實際發放的工資額,簡單地減去基本扣除費用,所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可能不準確。3、免稅收入(如救濟金等等),及個人捐贈中的允許免稅部分,這里簡稱免稅收入。綜上所述,實際納稅計算時,個人工薪總收入扣除以上部分后的余額,即為應納稅所得額。因此樓主所提到的12000和9740這兩個數字都不是應納稅所得額,具體需要按上述內容進行計算。一般情況下,需要減去上述第1和第2項內容,而至于第3項免稅部分要根據個人具體情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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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全部薪金-減除費用(根據各個地方稅務的規定標準)-四項基金(自己工資扣繳的社會保險費)=基本工資應納稅所得額

熱心網友

超過計稅標準就要納稅,好象有幾個標準.我畢業一個多月了,忘了.不好意思但是國稅書上有,你可以去新華書店看看

熱心網友

根據稅法規定,稅前工資有一些項目是可以扣除不交稅的,沈陽的標準是900,以你這個例子,稅前工資11100,剪除900元,是11100,這個11100就是應納稅所得額

熱心網友

根據稅法規定,稅前工資有一些項目是可以扣除不交稅的,北京的標準是1200以你這個例子,稅前工資12000,剪除1200元,是10800,這個10800就是應納稅所得額